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6-01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全省组织系统边训边改重点任务〉的通知》(豫组通〔20181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豫组电〔201835号)要求,决定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清理和排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出现职、离(退)休领导干部)

二、清查内容

1.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及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获取其他额外收益、补贴等情况;

2.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情况,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3.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备案情况。

4.重点对照兼职是否经过审批备案、是否超出兼职数量和届数、是否超过兼职年龄界限、是否违规取酬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排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主要政策规定》要求(见党委组织部网站“规章制度”栏目),认真开展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排查,逐一严格审核把关,并填写《新乡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登记表》(附件1),纸质版经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4日(周一)上午12:00前报送至组织部干部科(行政楼423房间,联系电话:3029047),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干部科邮箱zzbgbk@xxmu.edu.cn

2.抓紧整改。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及豫组电〔201835号通知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团兼任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3个,凡未经校党委审批备案的,一律视为违规兼职,必须于65日前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由干部本人向所在兼职社会团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各单位将本单位相关干部的书面辞职报告统一报送党委组织部)。本次纠正后,一律不得再参加与原社团兼任职务相关的活动。如不实事求是进行自查和清理退出,应付拖延,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兼职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干部本人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拟兼职申请报告、拟兼职社会团体基本情况、邀请函等材料)和《新乡医学院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在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后提交党委组织部干部科,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组织部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的,今后一律视为违规兼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按规定经批准在社团兼职的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组织部。

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填报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漏报瞒报、舞弊造假。省委组织部将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列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如再发现违规兼职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新乡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2:新乡医学院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审批表.doc





             党委组织部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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