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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19年11月03日 16:2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或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算,到期后按照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参与集会、游行活动;参与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参与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

(五)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对党和国家具有攻击性言论的。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七)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非法传销,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遵守学校规定和《新乡医学院大学生文明公约》,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秩序,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有赌博、酗酒、违犯控烟规定等行为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全部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参与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提供消息或者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涂改、骗取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肇事、纠集、挑动、策划或者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者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拒不支付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品行不端,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犯女性权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购买、下载、观看淫秽内容,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品行不端、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等物品的,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酗酒、饲养宠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中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考试中出现以下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包括利用书本、小抄或者电子设备抄袭作弊,协助他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以及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两次及以上处分的,请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团伙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缺席一天按8学时计):

(一)累计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3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6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8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含见习、实习等)、校内外勤工助学、节假日和日常生活等过程中,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等后果的,责任自负,并对其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可按所在实习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全过程教学等校外教学活动中违反纪律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经认定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的。

(二)翻供、串供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多次受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经认定可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表现较差的,可延长处分期限;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批,学校发文通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通报。

(二)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学院,由学院组织调查;发生在学院之间或者牵涉到教学、后勤管理、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由学生处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生处直接调查处理。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根据《新乡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解除处分程序: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跟踪管理,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做出鉴定和建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八)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20142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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