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党团工作>>学生工作>>日常管理>>正文
  •  规章制度 
     日常管理 
     学生活动 

日常管理

新乡医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09月03日 16:2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吸引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携笔报国,依据《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是学校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学校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和学院两级共同负责。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武装部、团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党委武装部。

第三条 成立以党委武装部部长为站长、党委武装部副部长为副站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征兵工作站,具体负责学校征兵工作。工作站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征兵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征兵工作。

第五条 积极组织开展日常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每年5月为学校征兵工作宣传月,各部门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站、校园网、微信、微博、电子屏等平台作用,全面深入宣传发动大学生入伍;通过召开征兵动员专题会、主题班会、谈心谈话等活动,切实把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报名应征流程等宣传到每一名大学生。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征集的对象及条件。征集的大学生,是指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被征集的大学生必须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政治审查标准。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征集年龄范围的大学生须履行兵役义务,学校党委武装部应组织当年12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大学生应征入伍根据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可直接在全国征兵网上报名,履行应征手续。

第八条 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各相关单位、各学院要组织适龄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学习兵役法规。兵役登记核验的主要程序是:

1. 印发通知或张贴公告,告知兵役登记核验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内容;

2. 对适龄学生情况详细登记或核验,并进行目测初审;

3.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认真填写《兵役登记证》;

4. 将《兵役登记证》报新乡市红旗区武装部审核盖章;

5. 发放《兵役登记证》;

6. 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登记、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九条 党委武装部安排各学院组织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大学生(含毕业生和在校生),开展入伍预征工作。对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初审合格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发给《预征通知书》。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放宽退役复学大学生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除定向、中外合作办学和联合办学的学生外,在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对于原专业为医学类五年制(法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等)的退役复学学生,原则上可转入相同年级专业修读学业;对于原专业为医学类四年制(护理学、药学等)的退役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新专业需延长修读年限一年;对于原专业为非医学类专业学生,原则上转入新专业须跟随大一新生修读学业。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部队期间经历,若从事的部队工作与在校所学专业相近,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二条 参军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修够毕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许其按期正常毕业。

第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经部队批准可以回学校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本科新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体育公共课程等。本科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根据其在部队表现,经学校党委武装部核实,可申请换算替代军事教育和体育公共课等成绩。退役复学学生在部队期间如有其它训练成绩,经学校党委武装部核实,可替换限选课学分。

第十五条 因《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42号)第三条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若服役期一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无部队退兵现象,表现优秀的,经学校党委武装部核实,可申请学士学位;因同样原因被取消学士学位的在校生,积极参军入伍,服役期间及退役复学后表现突出的,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退役复学学生,在评优评先、入党、就业等方面学校优先推荐;对在部队期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后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本校退役大学生报考我校研究生的,成绩合格,优先录取。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拨付征兵工作经费,按在校生每年每生1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作为年度全校征兵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设立二级学院征兵工作经费,按实际应征入伍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拨付,经费从学校征兵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授予应征入伍大学生“优秀入伍大学生”荣誉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大学生每人发放一次性经济资助金5000元。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应征任务数将经费列入年度学生奖助经费预算,用于资助参军入伍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退役复学大学生专项奖助金,凡我校参军入伍的大学生,顺利完成服役任务,且在部队服役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的,退役复学后一次性发放资助金2000元,经费由学生奖助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大学生给予奖励,在退役复学后,获二等功及以上荣誉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三等功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优秀士兵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经费由学生奖助经费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强化对征兵工作的考核,根据各学院征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选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细则中评选出的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校将集中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学院,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将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新乡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关闭

新乡医学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豫ICP05002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