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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4〕11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11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4915日学校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者。

(二)完成我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8(含1.8)以上者。

第三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者,必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修读完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具备本细则第二条之条件,方可获得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符合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者;

(五)毕业考试(综合理论、实践技能)任一项不合格者;

(六)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七)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因第四条(二)、(三)、(四)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向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办法:

(一)学生毕业前,教务处逐个审核毕业生的鉴定材料和业务学习成绩,做好初审工作,然后将初审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0级普通本科和2014级专升本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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