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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4〕22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规定》等11项规章制度的通知-2015.01

发布时间:2015-04-08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22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教学违纪处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双语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规定》、《新乡医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办法》、《新乡医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新乡医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调、停课规定》、《新乡医学院多媒体教学及其设施建设、使用与维护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实施办法》等11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规定

 

学业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一种辅助制度,要求教师关注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教育过程和学生思想、学习等各个环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导学关系,因材施教,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新乡医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业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第二条  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的学业导师组,助教可参加导师组工作。

第三条  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育规律,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全面理解学校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教师自荐、学生选择、院(系、部)审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学业导师或成立学业导师组,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15—30名学生。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聘期由院(系、部)根据导师与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5年。

第三章  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向学生介绍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引导学生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条  帮助学生了解学科知识结构和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指导学生掌握课程之间以及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向学生介绍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并根据专业教学要求介绍学习方法和经验,指导学生制定学期、学年学习计划。

第十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基础、爱好特长,介绍选课方面的规定和程序,接受学生的咨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提出合理的选课方案,指导学生恰当安排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关心学生成长,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督促学生完成学业,并使学生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四章  学业导师管理、考核与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由院(系、部)负责。学校不定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的考核由院(系、部)负责,每学期组织1次。主要根据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所指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其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6学时/学期)。

第十七条  建立学业导师例会制度,各院(系、部)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业导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提高指导能力,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要根据所带学生的具体情况,通过讲座、座谈会、学科进展报告、总结交流等形式,解答学生与学习有关的疑难问题,在学习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指导记录。

第十九条  学业导师在任期届满后,应撰写工作总结。学校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学业导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条例(试行)》(校教〔2010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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