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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教15号

发布时间:2014-08-31 编辑: 点击:[]

 

 

 

 

 

 

 校教〔201215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 乡 医 学 院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17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校教〔201214号)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大创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强化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是大创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该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该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该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创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  原则上要求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

 

第二章  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创计划项目由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共同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建立大创计划专题网站,在网站上公开项目申请资料和项目结题材料。通过实施大创计划,促进学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及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大创计划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申报。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一般由3名学生组成。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每学年第二学期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大创计划项目申请书,院系审核,专家委员会评审,主要审查其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分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学校根据项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项目运行  获得国家级大创计划的项目,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完成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间隔不超过2个月;学校每半年对项目进行一次评估,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等,了解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汇报。

国家级项目中期检查由学校组织工作组进行核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新乡医学院大创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经指导教师、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工作组应查阅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学生实验日志原件、导师指导记录原件、项目组成员工作职责分工及独立完成情况、实验实践场地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主要文献检索和阅读利用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实施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自身组织管理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感受和收获;经费使用情况;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材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提交结项申请、总结报告和补充材料(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项目专家委员会召开验收评审会,审议项目的总结报告,听取项目负责人答辩。通过结项评审的颁发结项证书。学校将定期汇总项目结项验收情况,按要求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组成员和研究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向学校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大创计划专家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履行原协议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学校将定期向教育部报送变更情况。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为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将大创计划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在我校现已开设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基础上,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纳入学校十二五“本科教学工程”建设规划,每门课程给予13万元的经费资助,多渠道、多途径地增加创新创业课程门数和类别,鼓励高水平教师有针对性地增开新的创新创业训练课程,不断提高其师资队伍水平,完善教学文件和实践环节,提升课程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完善创新创业训练课程学分和成果管理办法。制定大创计划相关规章制度,对完成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给予学分认定,对取得的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灵活学籍管理。允许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创新创业训练成果显著的学生,申请免修与创新创业能力训练选修课相近的专业课程,经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学校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教务处复核批准后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章  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针对学校大创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对项目申报、实施、结项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指导、监督、验收等工作;学校纪委全程监督项目的评审、结项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签订项目协议书后,参与大创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合理安排时间,既要学好本专业课程,又要努力完成项目。项目组成员要如实书写实验日志、阶段工作总结。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或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学生将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参与项目的学生要主动向导师请教、定期汇报学习与研究进展情况,积极主动地参加导师指定的相关学术活动;要定期撰写科研工作进展报告,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在签订项目完成协议书后,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参与学生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者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八条  若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须在协议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组批准后,报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第十九条  对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终止其运行,追回剩余经费;被终止的项目其所有成员不得再申请新的大创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验收项目若存在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新乡医学院大创计划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等情况的,不予结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经费数目,对立项的国家级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经费50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由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经费使用由教务处审批,领导小组监督经费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配套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批准立项时拨付总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不得提取劳务费和酬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确需购置仪器设备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设备处备案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用后返还学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项后的节余经费、终止项目的剩余经费、无故终止的项目退回经费,充入学校大创计划基金,用于资助后续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列入各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专业,从其建设经费中抽取比例不等的经费,用于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和教师个人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我校被批准立项的大创计划项目,其成果均属学校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新乡医学院大创计划项目实施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学校承接的由第三方委托的大创计划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到大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归档和报奖等工作,成果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七章  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根据《新乡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大创计划项目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同时可以申请免修相应的实验实践课程(或实验实践课程中的部分实验),学分由教务处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入本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审档案,并以项目为单位计算教学工作量,指导国家级项目给予100个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学生,其优秀结项论文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一年一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设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大创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每年评选和表彰一次。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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