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6 13:1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本基金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6〕35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党建工作主管部门是中共新乡医学院机关党委。

第三条  本基金会符合条件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条件时,由党建工作主管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党务工作者建设

第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原则上由基金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基金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提请党建工作主管部门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不含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资和津贴。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要认真了解掌握本基金会党员、业务能手、管理骨干的基本情况,把业务能手、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能手、管理骨干。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纪,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深入亮党员身份、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十六条  抓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杜绝出现“空档党员”和“口袋党员”;强化党员的管理监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

第十八条  经常听取本基金会员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

第二十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表彰先进。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要有标识、有党旗、有规章制度、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开展党建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载体,增强党建工作成效。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做好基金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保障党建工作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