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考核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师德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02-16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师德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师德考核办法(修订)》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

                     2022216






新乡医学院师德考核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乡医学院(含附属医院)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三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全过程,是教职员工考核的首要内容。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师德考核每年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标准以《新乡医学院教师行为准则(修订)》和《新乡医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为依据。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凡有上述准则提到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者,皆视为师德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方面给予相应惩处。

第六条 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师德考核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多方求证、依据证据、准确定性、处理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织和协调师德考核审查认定;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发现教师有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上报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教师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核查;涉及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和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

被调查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教师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最终处理决定由学校党委审定。

(四)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五)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被处理教师谈话教育,并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被处理教师有权获悉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议后,报请学校党委重新审定。

教师工作部应当对教师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惩处管理


第十三条 对职业道德违规人员的问责

对因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被问责的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取消该教师个人当年奖励绩效津贴。

并在处理期限内,学校取消该教师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教师聘用、人才引进方面;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等方面;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方面;

(四)在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方面;

(五)各类人才评优评先等方面

第十四条 对职业道德违规人员所在单位的问责

(一)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没有纳入主责主业;

2.职业道德违规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拒不配合核查事实;

5.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6.对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

7.多次出现职业道德违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8.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五条 师德处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2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教师经教育学习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会通过后解除该处理决定,视为处理期满。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当由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分工负责,共同组织落实师德考核和核查通报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师德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十条 各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