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日期:2016-10-11    访问次数:

 

新乡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教育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承担国家各种计划、基金以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上报,需要审计部门审签的。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审查财务部门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和财务账薄记录一致,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结题不及时,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财务处审核盖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的10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薄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达到规定的要求。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技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行审计前2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应进行审计调查,向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技处、财务处、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实行审计。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及财务处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技处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9.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技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科技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书原件。

4.经科技处、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薄、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行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说明。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