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补充规定
作者:   更新日期:2023-06-02    访问次数:

新乡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优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审计服务质量,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项目单位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服务及大宗物资或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须报送审计部门进行事前审计。

第二条 项目单位采购仪器、设备、服务及大宗物资或基建修缮工程,凡单价在5000元(含)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须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自主申请获批的纵向经费或横向经费,单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无须报审,单次使用金额超过5万元(含)须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资金来源为学校预算科研经费,单次使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的,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及变更前明文函告审计部门到场核验,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审计资源情况,采用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计。

第六条 报审资料由项目单位一次性报送,并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送审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不允许补办签证。确因特殊原因漏送或对原签证须要说明时,则应由项目单位书面说明,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视作有效。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变更签证须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送审。未经审计擅自变更签证,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报审的支撑材料均须加盖项目单位的公章,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对其违背要求造成的风险,将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计监督。

2、采取“先购置,后审计”行为。

3、采取“先施工,后审计”行为。

4、采取“先开发票,后审计”等行为。

第十条 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参加学校重点项目之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市场考察、调研、询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发〔201419号《新乡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校发〔2014131号《新乡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新乡医学院设备购置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4132号《新乡医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2225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校审计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设备、服务采购审计流程

            2、科研经费审计流程

            3、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流程

      4、《未拆分采购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