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yb发布时间:2020-11-11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后已经学校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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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图书资源)采购、后勤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资产出租出售、对外投资、合作办学、技术(咨询、开发、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签订、验收、履行等管理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审签的流转,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七条 签约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在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学校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为代理人签署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的草拟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和相关会议纪要、资料等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付款方式、中标单位等,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承办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并负责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并负责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汇报和协调。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具备合同的9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联系方式,标的和价款或报酬,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约定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十条 合同流转

合同流转前,承办单位负责通知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由项目负责人对合同会审稿所涉内容进行审查。合同流转的具体相关分工和流程如下:

(一)承办部门需向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提交合同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由校办秘书科负责在OA系统中流转网签。在合同流转过程中如有各审批部门、法律顾问及审批领导提出审批意见,由承办部门负责结合审批意见进行讨论和修改并重新提交进行流转。流转结束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先到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打印网签审批单及合同文本,再到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加盖校印(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需出示审计处出具的《合同审签意见书》)。校长办公室收集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子邮件、图表和报价书等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质量保证金等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对货物类合同草稿中货物的厂家、品牌型号、数量及价格进行核对(货物的参数性能及配置由承办部门技术专家负责与招投标文件核对一致)。

(三)学校法律顾问需对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和学校重大合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监察处负责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委托代理权限等主要内容重点审查。

(五)财务处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六)审计处负责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所涉关键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八)承办部门负责人在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签字,认同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 1—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10—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 1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由校长审批。

(二)重要合同的审批

1.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1)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工程、设备与基建修缮合同、合作办学、咨询、服务等合同。

2)涉外合同。

3)对外投资合同,以国有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的经济合同或者以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对学校形象、声誉、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

4)债权债务清偿合同。

5)以新乡医学院名义同外单位合作或共建的合同(协议)。

2.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重要合同的签订可以采取集体审查方式,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合同承办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校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3. 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须有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修订签审后的合同定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文本(正、副本)的原件1份由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并存档,1份交至印章管理部门并转交综合档案馆存档。其他部门只能留存经印章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并签章的合同复制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则上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三)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正本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五)监察处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监察权。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依法按合同规定向对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则应当解除合同。

2. 对方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 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我方无法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 订立合同时意思表达不真实而变更(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5. 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6. 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由承办部门提出,送原审批领导审批后执行。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含文书、电子邮件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三)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造成本单位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纠纷的处理及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一)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订立书面协议。

(二)协商不成的,应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有关重大法律纠纷事宜。

第十六条 问责制度

(一)因承办部门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给学校或部门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

(二)订立、履行合同中,因承办部门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4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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