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乡医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买
根据学校车辆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上级机关申请报批,并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采购。
二、用车范围
(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及学校公务活动用车。
(二)随身携带机要文件、档案、贵重物品公务外出的人员。
(三)其他重要公务活动,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的用车。
三、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行政科统一管理调度,其他单位任何人均无权调度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二)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三)学校公务活动需用车辆时,承办部门应提前向校长办公室申请。
(四)车辆均由校长办公室小车班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五)公务车实行定点保养维修、使用限车号加油卡加油。
(六)公务车运行经费严格按财务预算执行。
(七)非特殊情况,节假日不安排用车。
四、司乘车人员行为规范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安全驾驶。
(二)司机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四)驾驶员应仪表整洁、言行文明,服务热情。
(五)乘车人员应尊重驾驶员,离车办事前应告知驾驶员等车时间、地点。
(六)乘车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既定行车路线,应按预约时间、地点按时出发和返回。
五、事故处理
(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个人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二)未经校长办公室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相应处理。
(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校长办公室联系,由校长办公室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校长办公室处理。
六、保险及年检办理
(一)车辆各类保险由校长办公室行政科统一负责办理。
(二)车辆年检由校长办公室行政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医学院小车班管理规定》(院管字〔2003〕1号)、《新乡医学院部门公务用车若干规定(试行)》(校办〔2008〕12号)、《新乡医学院小车班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校办〔2010〕3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