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新乡医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2017-06-22 来源: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教职工活动开展,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医学院教职工协会是在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在职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乡医学院教职工协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服务教职工发展为目的,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参加,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

    第四条 教职工协会由共同兴趣的在职教职工倡议,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组建协会要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组建协会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审核。

3.协会的活动经费要明确来源,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4.协会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协会成立时,会员一般不少于20人,且会员至少来源于3个及以上基层工会。

5.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愉悦身心、增强体质和事业发展等。

第三章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1.教职工协会的名称。

    2.协会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3.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的会员条件

    1.学校在职教职工。

    2.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校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协会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协会。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协会可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由协会成员推举产生。

    3.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协会工作,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乐于为大家服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1.协会工作及活动的建议权、策划权;

    2.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3.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决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的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协会的组织管理

1.各协会在筹备阶段向校工会提出成立申请、递交本协会章程(草案)和负责人候选名单等材料,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再举行成立大会,正式成立后一周内向校工会报送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活动计划、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材料;

    2.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会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3.各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校工会交验会员名单(一年一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的活动管理

    1.各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并及时向校工会报送有关重要的活动信息。

    2.各协会有义务协助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职工活动,对教职工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

    3.以组织会员开展校内活动为主。经校工会同意后可适当参加外部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的经费管理

1.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校工会拨付的活动经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向社会和个人争取的赞助费等。

2.协会经费使用要合理安排,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3.协会的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遵守财经纪律,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应予撤销: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4.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5.会员人数少于20人或者其来源少于3个分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