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新乡医学院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17-06-22 来源:

 

(校工字〔20162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工会经费资源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豫工文〔2015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依法获取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认真编制校工会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节约高效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校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充分发挥经费资源职能,提高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向教代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八)强化监督原则。认真执行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监督的有关规定,严格重点项目招投标程序,定期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按规定主动接受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依法获得。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的0.5%计算,及时、足额收缴会员会费;

(二)学校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划拨的经费;

(三)学校给予校工会组织发放职工福利的专项补助款;

(四)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五)其他收入:工会接收创收、社会馈赠、银行利息等收入。

三、工会经费预、决算

(一)突出预、决算对工会经费效能发挥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备案。各基层工会应编制活动费支出计划,并报校工会备案。

(二)强化预算对工会经费的刚性要求和约束作用。工会经费均应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执行,调整或追加预算,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费支出,或虽列入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经分管主席审核,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工会经费分配

(一)上解经费

学校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上解经费。

(二)工会会员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划作基层工会会员活动费,校工会统一管理,由各基层工会使用。

(三)其他经费

校工会经费除去上解经费和工会会员会费的其他经费,应全部纳入校工会年度预算,由校工会统筹使用。

五、工会经费使用范围要求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教育工会的有关规定。

(一)使用范围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育所需资料,教师的酬金;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技能竞赛等费用;优秀学员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2.文化活动方面。用于业余文体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及维护费;文艺演出、文体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如必须购买服装的,人均不得超过500元,若设奖项对表现突出的参与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对组织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以按当地工作餐标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补助。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等集体活动(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但春(秋)游要严格控制在所在城市区域并做到当日返回。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时事、政治、政策、专业知识、报告会等宣传活动;组织的技术交流、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举办展览、印刷品费用;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图书阅览所需图书、报刊及资料费等。

4.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用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教职工劳动保护所需费用;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费用;对困难教职工帮扶、送温暖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维权支出费用。

5.职工集体福利方面。主要用于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教职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帮扶;会员本人过生日慰问等。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符合传统习俗的生活用品),每位教职工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6.工会业务及自身建设方面。用于工会干部培训,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会干部及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奖励及费用;知识、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创新活动的奖励及费用;召开工会各类会议;开展建家等活动,以及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支出的费用。

7.资产购置方面。用于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会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文体活动健身器材购置与维护、教工活动场地的建设与管理维护、教职工文化设施建设与改善等。

8.以上使用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工会经费审批与报销

(一)工会经费审批

1.按照《新乡医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9号)的有关要求,工会各项经费支出前均应在校工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校工会统筹使用经费支出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校工会分管工作的副主席审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校工会分管工作的副主席初审,校工会主席审批。

2)各基层工会活动费支出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审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工会主席初审,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

2.审批负责人应在“新乡医学院报账单封面”或“旅差费报销单”或“新乡医学院付款凭据(领条)”相应位置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

3.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在预算控制指标、支出范围和权限内审批各类经费支出。对超出预算指标、经费支出范围、个人审批权限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经费,不得签字。在经费审批方面出现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会经费报销

1.办理报销手续,应根据《新乡医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填写“新乡医学院报销单封面”或“旅差费报销单”或“新乡医学院付款凭据(领条)”,附发票、物品清单等凭据,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校工会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2.报销人员必须是我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人事处备案的编制外人员。

3.经手人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应为其上级领导或负责人。

4.工会会计、出纳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安全。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