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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04]27号新乡医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院教〔200427

                                    签发人:毛兰芝

 

 

关于修订《新乡医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对《新乡医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乡医学院考试工作条例》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医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考试工作实行校、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三级负责制。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检查教师授课效果的重要方式,对于调动教与学双方的教学积极性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考试工作必须严格管理,严格命题,严肃考纪,严格评卷,坚持考教分离,确保考试质量。

第四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技能操作、计算机自适应等方式方法。

第五条  深化考试改革,积极探索考试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等各项改革工作。

第六条  积极改善条件,加强考试研究,不断推进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及各院、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八条 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考务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考务组负责具体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考试计划、安排考场、组织命题、安排监考、组织改卷等。

第九条 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考风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各院、系、部总支书记为成员。考风组负责学生的考风工作。

第十条 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后勤保障组,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后勤保障组负责教室桌椅维修、环境卫生、水电暖供应、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工作计划、考场安排、考场巡视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负责组织命题、试卷审批、试卷监印、组织监考、考场管理、安排改卷、保存试卷等工作

十三条 教研室(实验室)负责命题、监考、改卷、成绩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命题工作要在考试开始前一周完成。

命题工作由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按照考教分离原则,已建立题库的课程由院、系、部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未建立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或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本学期未任课的高年资教师进行命题。

每次考试,应命两套同质量的试题,一套用于考试,一套用于补考。试题要有一定深度和广度,难易适中,使学生的成绩趋于正态分布。原则上必须掌握的内容占70%,熟练的内容占20%,了解的内容占5%,超纲的内容占5%

十七条 试题量要按照考试时间合理安排。毕业综合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课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为60分钟。实验课和临床技能考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题型选择要多样化。各种题型要有机结合,尽量选择能体现课程特色的题型。原则上客观题占60%左右,主观题占40%左右。各教研室命题的同时,必须给出标准答案,供改卷时使用。

 

第四章 试卷印刷与保密

 

第十九条 教研室须按时将试卷密封后报院(系、部),由各院(系、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试卷印刷、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部)原则上统一到学院文印室印刷试卷,并安排专人监印。监印人员在试卷印刷完毕、核对所印卷纸数无误、销毁底版后方能离开。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刷后应按考场人数分装密封后保存。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不得参加考前辅导、答疑工作,不得向他人透露试题内容。否则,按教学事故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刷、保存等过程中,所有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堵塞各种漏洞,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对玩忽职守和有意泄题者按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人及教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必须到考场进行巡视,协调处理考场情况。

二十五条 院(系、部)负责人为总主考,全面负责考场工作。各院(系、部)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做好考场组织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考场突发事件。

二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为课程考试的主考。教研室应提前安排好监考工作。每个考场原则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二十七条 考场内按左右相隔一个座位或一人一桌安排座位,监考人员负责排座和调整座位。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确保考场设施完好、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第六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在考场门口检查学生证件,提醒学生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物品带进考场。宣布考场规则后发放试卷。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看书、闲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坐着监考。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上不得向学生解释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因试卷字迹不清或漏字、错字等印刷错误的,由主考通知各考场监考教师后统一纠正。

第三十三条 考试时,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考场纪律,对违纪和作弊学生有权当场宣布该科成绩作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学生注意答卷时间。考试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扣在桌面上,待收卷结束,清点无误后,学生方能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交院(系、部)存档。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守则,如对学生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营私舞弊,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部)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坐错座位者,试卷按零分计。按规定时间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笔、直尺等考试必需用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纸张、有存储或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商务通、快译通等)、通讯设备(如无线寻呼机、手机等),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答题卡和专用答题纸上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考试科目等。未填写、填错及在试卷上作标记者,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因试卷印刷质量问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允许,方可提问。

第四十三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监考人员工作,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提前交卷者,应尽快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话。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小抄,抄袭舞弊;不准利用现代通讯设备及其它手段作弊。判断作弊的标准是只看行为,不看结果。对作弊的学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十六条 凡经确认考试作弊的学生,学籍中注明情况,依据我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同意,院(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七条 无故旷考学生,学籍档案中注明情况,写出检查,承认错误后,经个人申请,教研室同意,院(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八条 凡因违反纪律取消考试资格者,学籍档案中注明违纪情况,写出检查,承认错误后,经个人申请,教研室同意,院(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章 改卷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将客观试题的答题卡和主观试题的答卷分装并按下列程序进行改卷。

(一)主观答卷在考场密封后,由院(系、部)安排改卷。

1.主观试题的改卷按照密封式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2.改卷时统一使用红笔打分,每题评分采取得分制,不能用扣分方法,分数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评定后在答卷的指定位置签字。

3.改卷工作要坚持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坚决杜绝“人情分”、“照顾分”等现象。否则,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二)      登记分数和填涂实验成绩分、主观成绩分

1.如试卷内容全部是主观试题,改卷结束后教研室负责将学生成绩输入计算机、报送到院(系、部),并将成绩登记到记分册上。记分册一式两份,经登记人与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院(系、部)一份,教研室存档一份。

2.如考试内容包括实验课成绩、主观试题成绩、客观试题成绩三部分,教研室负责将实验课成绩、主观试题成绩填涂到客观试题答题卡上,将答题卡报送院(系、部)。

(三)答题卡的阅卷

答题卡由院(系、部)报教务处后,由教务处负责用计算机统一阅卷。

第五十条  教研室改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  改卷结束后,教研室将答卷整理、装订后报送院(系、部)统一保存。

第五十二条  院(系、部)将本学期的所有成绩汇总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汇总全校学生成绩后,向学生公布。如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向教务处申请查阅考试成绩,否则,不予查阅。

(一)      没有总成绩

(二)      没有实验课成绩

(三)      没有主观答卷成绩

第五十四条  查阅考试成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接到学生申请后,根据院(系、部)上传的成绩,按前条的有关规定审查学生是否符合查分条件。

(二)符合查分条件者,教务处通知院(系、部)进行查分。

(三)复查成绩由院(系、部)安排专人和教研室主任共同进行。复查时不再对已评过分的主观试题得分情况进行重新评分,只复查以下内容:实验成绩是否漏登;主观答卷成绩是否漏登;主观答卷合计分数是否有误。

(四)经复查确系合计错误或漏登、漏填等造成学生成绩有误的,由教研室提出更改成绩报告,院(系、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后方能纠正。

 

第九章 补 

 

第五十五条  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始后第二周周末进行。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补考计划、安排考场。

第五十七条  各院、系、部及有关教研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补考工作各环节管理按正常考试规定进行。

第五十九条  各院(系、部)应在补考后三天内将补考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十章 考试质量分析

 

第六十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院、系、部应对上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包括平均值、标准差等,并做出直方图,发到各教研室。

第六十一条  教研室在接到院(系、部)的统计数据两周内,对上学期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着重对试题内容,包括难易度、深度、广度、各章节得失分情况等进行分析,找出试卷命题中的不足,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写出试卷分析报告。

第六十二条  教研室的试卷分析报告须一式三份,一份教研室存档,一份报送院(系、部),一份报送教务处。

第六十三条  考试(补考)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写出考试工作总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学校  考试  条例  印发  通知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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