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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4〕26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2015.01

发布时间:2015-04-08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教〔201426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等

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规程》、新乡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危险品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教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6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使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剧毒危险物品是一种特殊物品,既是教学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实验材料,又具有随时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学校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面宽、点多、量少、分散,使用时间短,保管时间长,过手人员多,容易出现漏洞。因此,要求使用剧毒物品的实验人员和各级领导,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管理,保证绝对安全。

第二章 采 购

第三条 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剧毒、危险品的计划和采购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什么买什么,用多少买多少,每次采购按一个学年度用量安排,不超购超贮

第五条 采购剧毒物品必须由两名人员同时专车前往购置或由供货单位送货上门,由两名人员签收。

第三章 贮 存

第六条 剧毒、危险品仓库,必须阴凉、通风、干燥,室内温度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能超过80%,且必须做到:

1.剧毒气体严防泄漏,不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共存。

2.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内,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同室共存的间隔距离要在2米以上。

3.放射性物品要用特殊器具保存。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熟悉剧毒、危险物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作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剧毒物、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如发现火情要及时处置。

第八条 剧毒物品保管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账本(发放人和领用人)和双锁(钥匙要妥善保管,更换保管人员必须更换锁具和密码),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四章 领 用

第九条 贯彻谁领用谁负责,毒品、危险品到哪里责任到哪里的原则,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领用剧毒物品,须经院(系、部)领导批准,实验室主任签字,由两人共同领取,并对整个使用过程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剧毒物品保险柜必须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员用专用天平、药勺、计量精确,保证各项手续和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 使用剧毒物品必须填写《新乡医学院剧毒物品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日期、领取人、使用人或使用班级负责人、实验项目、领取数量、实际用量、剩余数量及存放地点等。

第十三条 含有剧毒药剂的实验废水和废渣,应单独存放,妥善处理,并有处理记录,记录处理办法及结果、执行人、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主任和剧毒物品领用人应认真核查用量,剩余毒品必须交回管理人代为储存,并办理相应手续,再次领用时仍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监督剧毒、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保卫处同时负责监管剧毒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五章 剧毒、危险物品涵义及范围

第十七条 剧毒物品指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指自燃、易燃、爆炸、强酸、强碱等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构成威胁的物品。

第十九条 常用剧毒物品包括:锇酸、砷酸、升汞、氯化钡、氰化钾、秋水仙碱、亚砷酸、马钱子碱、氯化汞、苦味酸、亚砷酸钠、溴化氰、2.6一二硝基酚、磺化汞、丙烯腈、五氧化二钒等

剧毒、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院管〔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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