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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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2005〕6号-2 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教学课。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选开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签字准许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

第八条 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室主任要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

第九条 实验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保证实验课秩序。

第十条 基础课实验必须做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人或两人一组。以上实验一人或两人一组无法进行操作者,以保持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专业课实验应努力降低每组人数,做到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改进或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办法,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按学时比例计入总成绩,但最低不少于10%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规范地批改实验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实验指导。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教学科研类(专业)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协作项目),搞好人员、设备、材料计划安排,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向实验室交纳合理的费用。凡借用教学设备者,要在确保安全无损的前提下缴纳合理的租用费(损坏者必须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按价赔偿)。其费用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支持本学科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要有合理的收费标准,一切收入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八条 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做好开放运行,除完成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外,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大型设备、公共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服务体系更应当坚持做好开放运行的具体实施措施与落实,任务量大的要搞好24小时或上午、下午、晚上三单元运行,任务量小的必须积极做好预约运行。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室;每个专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

2.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实验室专职人员每室必须在3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占20%以上。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面积、设施与环境,足够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

4.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的实验室主任。

5.有比较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与合并,要经有关部门论证,呈报学院正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不得少于6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1-2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实验课的实际房屋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2m2,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不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投资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财务计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全院实验室工作。院()均须有一名系 院长(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规模较大的院()可设一名实验室工作秘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及时进行实验项目卡片的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根据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质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学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教学实验室的房舍、设备、人员等资源,必须保证基本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加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等需要。除随专业及课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

第四十条 检测类实验室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实验室认证条款执行。已具备或接近认可条件的检测类实验室,要积极组织认证申请。已获得认可资格的实验室,要努力搞好检测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统一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的实验室主任以下职责。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搞好实验室的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兼职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工作平均每周应不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实验室及实验课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合理折算,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可实行流动编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有害健康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五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称实行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并存,其评定与聘任,根据本人业绩和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条:院管〔2005〕6号-1 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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