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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2005〕6号-15 新乡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省科技厅《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预科字〔199534),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动物是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必备条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媒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要做到“计划繁殖,计划采购,计划供应,满足需要”,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动物质量。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动物繁殖、采购、供应、回收工作,搞好术后实验动物护理及大动物重复利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为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服务。

第七条 负责饲养笼具、饲料加工机器及辅助设备的计划论证及其使用、维护、维修工作。

第八条 负责饲料采购、供应工作。积极探索饲料配方、饲料加工方法的改革,改进工艺,提高实验动物饲养质量。

第九条 加强实验动物卫生防疫,防止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生、传播、蔓延。

第十条 负责实验动物本身的研究,搞好实验动物品种引进、培育、开发,促进实验动物工作的发展。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设备管理处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制订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工作建设的近期、中期、长远规划。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进行采购,确保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十三条 一般物品、饲料及实验动物(含实验用动物)的采购,由设备管理处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以身作则、节约开支、避免浪费。

 

第四章 饲 育 

    第十五条  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实验动物,精心饲育、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饲料组方,满足实验动物营养需要,确保实验动物健康生长。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繁殖,尽力满足需要。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育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验动物品种引进、培育、开发。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劳保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实验动物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动物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动物疾病模型代养由复制单位()申请,设备管理处批准,实验动物中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物疾病模型所用的动物为非标准化实验动物(包括野生动物),来源必须清楚,制定饲养和检测标准。复制动物疾病模型的材料必须为无生物活性物质,否则实验动物中心不予代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及复制动物疾病模型单位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饲育人员、实验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 二级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单位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严格按照二级实验动物饲养操作规程工作。外单位使用二级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室,应缴纳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五章 供应、回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须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务必于每年五月、十月提出下学期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应写明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使用日期,并提出对实验动物品种、规格、性别、年龄、数量的要求。做科研有特殊要求或需用量大者,须提前一年提出详细计划,并先经财务处向设备管理处划转预算价格70%的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实验动物中心负责供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计划,保质保量供应,确保科研、教学需要。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发放、出售实验动物和外借实验动物饲育用具。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取材的单位(),实验动物中心应协助宰杀,按教学、科研要求取材。实验结束,实验动物中心及时按领取数(包括处死的残体)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将回收的实验动物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处置回收的实验动物应有二人在场。处置人员对处置数要进行查验、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死亡、回收的实验动物,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防 疫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所饲育的实验动物定期进行检疫、防疫,改善实验动物福利待遇,强化实验动物及饲育人员健康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发病个体及时治疗,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外购实验动物(含实验用动物),经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注射)、隔离饲养,确认合格后方能合群饲养。

第三十三条 有重大疫情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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