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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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10〕12号-2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新乡医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新乡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审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在院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

        第五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休学时间为1年,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时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部分。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通识教育课,指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等课程;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教育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包括素质拓展课、基础拓展课和专业拓展课。任意选修课分为语言文学类、社会科学类、工程与信息类、生物与医学类等。

        (三)实践课:包括专业见习、课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是必须学习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包括规定学分、特殊学分和奖励学分。

        (一)规定学分是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所获得的学分。

        (二)特殊学分是修读形势与政策教育、军事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等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共5.5学分

        (三)奖励学分是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等活动而设置的学分。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学分最高计10学分。奖励学分的认定及标准详见《新乡医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为更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生免听、免修、奖学金评定、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百分制)÷105,绩点小于1时计为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九条经教务处批准,跨校修读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录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见习、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必修课采用百分制,选修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经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答辩等形式进行。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筹,院(系、部)等开课部门安排;考查课程由院(系、部)等开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及体质健康测试等综合评定,评定不合格者应当补考。因身体健康情况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体育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上体育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如确因患病(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允许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随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视课程性质可重修或重选。

        第十六条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缺考课程。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开课部门负责评定。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所属部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存档,同时由任课教师在新乡医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提交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批后转至开课部门复查。复查结果由开课部门负责人审查,若有更正,应填写《新乡医学院成绩更正表》,于补考前3天报教务处统一更正并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按照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评定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遵守考核纪律,严禁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学籍处分。作弊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并在其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

第五章选修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在学业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二)学生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按学校统一编排课程表上课。每学期第14教学周为学生选择下学期选修课程时间。

        (三)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选定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原则上,选课人数低于30人的选修课程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五)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必须考虑课程的衔接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六)学生不得修读低于专业培养要求的课程,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应连续修读。

        (七)如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一门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但≥5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必修课考核不合格且<50分,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补考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绩点按1计。

        (二)重修有随班重修、开重修班和自修三种方式。

        1. 若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少于30人,安排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

        2. 若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多于30人,另开重修班,由开课部门安排教学进度。

        3. 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学生可申请自修,自修者需参加学期期末考核。

        (三)重修课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和开课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得重修。原则上,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四)选修课考核不合格,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可重修,也可另选,如已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及学位授予。

        (五)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换算学分绩点,并给予学分。

        (六)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者该门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核,必须重修。

第六章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听

        (一)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内的部分内容。

        (二)要求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免听课程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新乡医学院免听课程申请表》;

        2. 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材料转至开课部门。开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3. 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二)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新乡医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2. 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材料转至开课部门。开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3. 学生必须参加开课部门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者,视作该课程理论考核成绩合格。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免修课程的最终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与实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综合评定。实验成绩不合格,视作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专业分流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流对象为按学科门类招生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4学期末以志愿+考核的方式进行专业分流,第5学期进入相应专业学习。专业分流后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具体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校。

        第二十九条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具体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休学学生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手续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3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延长;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者,应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政审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个别学习困难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申请转入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其休学(入伍)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体检不合格、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退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双学位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双学位教育制度。

        第四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修读双学位:

        (一)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

        (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

        (三)无补考、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达到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要求,方可获得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未达到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要求,其所得学分可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四十五条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具体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新乡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生毕业后,学校将毕业生数据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三章提前与推迟毕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相关条件,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应当不低于最低修业年限。

        第五十三条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安排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在标准学制内未获得毕业最低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推迟毕业。推迟毕业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准予推迟毕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五条推迟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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