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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等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2014.12.9

发布时间:2014-12-12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学〔201416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等6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新乡医学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四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等6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条例分为奖学金、助学金、四助岗位津贴、优秀研究生及研究生干部四部分,其中,奖学金主要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助学金主要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四助岗位主要包括:助教、助研、助管和助医等;解困补助包含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 奖励申请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评定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研究生20000/·年。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评审办法按照《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家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比例、名额及金额根据当年上级文件规定具体实施。评审办法按照《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科研专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有科研成果产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办法根据《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元。比例及名额根据当年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文件确定。评审办法按照《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6000/·年。覆盖面为100%(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资助根据设奖单位(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第四章 研究生四助津贴

第十三条 包括助教、助研、助管、助医。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10%设置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不低于400/月,工作量每周46个学时。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主要面向学术学位研究生,覆盖面原则上100%。岗位津贴不低于300/月。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10%设置岗位,津贴不低于300/月,工作量每周10小时左右。助医:承担医院的医疗辅助工作,覆盖面100%,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不低于500/月,由各基层单位出资。校本部的岗位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课题经费支付),其他基层单位的由基层单位出资,主要面向全日制、非定向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校本部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其中,助研津贴由校财务处直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扣除。校本部以外的各研究生基层单位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助医经费,由各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和扶持人文社会学科、部分基础类、工程类学科等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的助教、助管岗位原则向上述学科倾斜,由学校全额支付。

第五章 管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各基层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基层单位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奖、专项奖学金等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奖学金:

1.逾期不申请者。

2.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3.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培养环节者。

4.学术行为不端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6.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发放,如遇学生退学、毕业、休学、停学、出国(境)、请假、人事档案转出等事项,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发国家及学校助学金,其中部分事项期满办妥复学手续后重新发放。

第六章  优秀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有论文发表。

3.积极参加学校和基层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二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办法:

一年级:以年级为单位,按照年级人数的20%推荐。

二、三年级: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参照《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基层单位以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0%进行推荐,不足1人的限1个名额。

第二十六条 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七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参评对象:研究生会、班委、党支部、团总支、实习组长的学生干部。

第二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方向坚定,思想进步。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修养良好,无违纪现象。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工作积极,勇于创新,组织能力较强,能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5.能够较好地配合其他学生干部的工作,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成绩显著。

6.二、三年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任职一年以上。

2)所负责的工作曾获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

3)本人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年级:以年级为单位,按照本年级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推荐。

二、三年级:基层单位推荐,至多限1个名额。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我校基础学科和亟需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与社会实践。

4.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高于80,综合测评成绩占本年级前15%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有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发表或授权的专利(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发明人);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参加评选;科研成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论文摘要、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未授权的发明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2)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不需在基层单位进行排名。破格申报的研究生需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由基层单位盖章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选。(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发表论文被SCI收录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发明人);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

3.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各类竞赛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

4.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条件。

第七条  出现《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奖金可以兼得。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评定内容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额根据各年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类下达。

第十条  按照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评定。具体见《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经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排序,公示5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本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60%,评委评定成绩排名40%的权重,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期满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财政下拨专项资金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基层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学〔20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河南省财政拨款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正式学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及名额分配

1.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比例为40%

二等奖:比例为40%

三等奖:比例为20%

按照当年上级划拨金额进行分配。

2.各年级名额分配:

按照当年上级下达名额进行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5.本学年已经按时注册、交清学费。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奖金可以兼得。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处理,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对于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及报考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加5分)进行排名,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等级及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二)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基层单位以年级为单位,按照成绩由高到底进行排序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60%,评委评定成绩排名40%的权重,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到校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若研究生所在基层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向我校基础学科和亟需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一等奖:5000/·年;

二等奖:3000/·年;

三等奖:1000/·年。

比例及名额根据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文件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与社会实践。

4.二年级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高于75,三年级研究生中期考核平均成绩高于85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须有中文CN期刊以上论文发表,或网上已正式公开或授权的专利(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申请人(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申请人);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第二申请人(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申请人)。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参加评选;科研成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论文摘要、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网上未正式公开或未授权的发明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2)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不需在基层单位进行排名。破格申报的研究生需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由基层单位盖章后报学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选。(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发表论文被SCI收录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发明人);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

3.参加国际、全国性或省级各类竞赛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

4.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条件。

第七条  出现《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已获得过国家、学校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评定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额根据二、三年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类下达。

第十条  按照对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进行评定。具体见《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经基层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公示5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本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校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基层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四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稳步推进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助医(简称四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四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医疗助理(简称助医)岗位(简称四助”)四助工作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要求,审定四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四助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四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四助岗位的单位和老师,应对从事四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第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四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四助岗位。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助教岗位:由教学单位提出,要求研究生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参加考试阅卷工作等教学任务。工作量按助课学时数计算,助课学时数按照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第八条  助研岗位:助研岗位由导师和课题组设定。助研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承担经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或学科实验室设备功能开发工作。

第九条  助管岗位:助管岗位承担学校各职能部、处和学院机关的辅助管理工作以及研究生、以及科研秘书、本科生辅导员助理等工作。

第十条  助医岗位:面向医院全日制研究生,承担医院的医疗辅助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四助岗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四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四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四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按照10%设置岗位, 津贴不低于400/月,工作量每周4~6个学时。

助研:原则上学术学位全日制研究生覆盖面100%。津贴不低于300/月。由导师课题经费支付。

助管:按照10%设置岗位,津贴不低于300/月,工作量每周10小时左右。

助医:覆盖面应达医院全日制研究生的100%,津贴不低于500/月。由各培养单位出资。

第十六条  助教、助管岗位酬金按每学期实际工作月份发放。酬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能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四助经费。

第十七条  校本部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其中,助研津贴由校财务处直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扣除。校本部以外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助医经费,由各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和扶持人文社会学科、部分基础类学科、工程类学科等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的助教、助管岗位原则向上述学科倾斜,由学校全额支付。

第六章  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  校机关和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根据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需求计划,填写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公布待聘岗位。岗位公布后,研究生填写《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交设岗单位。设岗单位根据应聘条件组织聘任,聘任结果连同加盖设岗单位公章的《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岗位申请表》送研究生处一份,由研究生处公布上岗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聘四助的研究生上岗前要与设岗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聘用协议书与聘用结果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应在受聘四助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研究生了解教师职责,了解教学规律与管理要求,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设岗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对研究生四助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对于四助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其部分岗位酬金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四助岗位申请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激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奋发向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素质测评(F1)、学业素质测评(F2)、学术能力测评(F3)、社会能力测评(F4)四个部分。测评办法如下:

(一)单项积分:根据每位研究生一年来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四个单项进行评分。所有奖励加分的项目必须持有证书、文件、论文或其他相应的原始证明。

(二)综合积分:在各单项积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并累加,作为本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

1.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5% + F2a×40% + F3×30%+ F4×15%

第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5% + F2a×20% + F3×50%+ F4×15%

2.学校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5% + F2a×40% + F3×30%+ F4×15%

第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5% + F2b×20% + F3×50%+ F4×15%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研究生各方面表现的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用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品德素质测评主要从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风纪律和文明礼貌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基本要求(基础分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情。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做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集体荣誉感。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及时办理注册、请假、销假手续。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四)学习实践状况

1.学习态度端正,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研诚信观念;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品德素质测评为不合格,不能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没有按时注册、交纳学费。

4.课程考试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5.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

6.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勤类活动3次及以上。

7.休学者、延期毕业者。

8.考试舞弊者。

9.未列举的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纪实(加减分)项目

1.加分项目

各级各类先进个人(集体)奖励分值表

类 别

内 容

分 值

加 分

个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奖项或其他同类奖项

10/8/5/3

项 目

所在党团支部、班级、宿舍获国家级/省级

/市级/校级先进集体或其他同类奖项

3/2/1/0.5

注:(1)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予累加;

2)团体加分,主要负责人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其余成员按相应分值×0.6计分;如无排序要求的,各成员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

2.减分项目

1)课程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团活动、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无故缺勤者,每次计-2分,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计-1分。

2)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该宿舍每位成员计-1分;有违犯宿舍管理条例现象,每查处一次违规者计-3分;在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宿舍检查中被通报,造成不良影响者,该宿舍责任人计-3分,该宿舍其它成员每人计-1分;未办理有关手续留宿外人者,直接责任人计-3分,该宿舍其它成员每人计-1分。

第三章  学业素质测评

第九条  测评成绩即为参评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平均成绩,以研究生处计算出的成绩为准。

计算公式:

学位课平均成绩(F2a)= ∑(学位课成绩×该科目学分)/学分总和

中期考核平均成绩(F2b)=(专业英语成绩×该科目学分+专业课成绩×该科目学分+技能考核成绩×该科目学分)/学分总和

第四章  学术能力测评

第十条  学术能力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论文发表等方面具备的能力。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分值表

科研成果加分项

分数

备注

学术论文

发表

SCISSCI收录论文

(影响因子IF≥2

30+ IF×10

1.以论文正式发表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计算;

2.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4.论文被检索应出具检索证明。

SCISSCI收录论文

(影响因子IF2

20+ IF×10

国外科技期刊、国内一类权威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Medline收录和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20

二类权威期刊和CSSCI收录

10

其他中文核心期刊

8

一般CN刊物

5

发明专利

授权

1发明人/2发明人

40/20

1.获得专利者须提供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

2.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二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3.新乡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4.申请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已正式公开。

实用新型

专利授权

1发明人/2发明人

20/10

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

1发明人/2发明人

10/5

发明专利

申请

1申请人/2申请人

20/10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1申请人/2申请人

10/5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1申请人/2申请人

5/3

参加学术

会议

大会报告

40分、20分、10

1.分别对应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和一般会议;

2.参会者应提供会议通知、大会报告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署名文章作为参会证明(无论文署名文章不作为证明材料);

3.大会报告、发言应提供报告、发言邀请函、影像资料。

专题发言

25分、10分、5

参加会议

8分、5分、3

第五章  社会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社会能力是指研究生在文体活动、社会集体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

第十五条  文体类竞赛获奖奖励分值表

类别

内 容

分 值

文体类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三等奖/其他等次

15/10/8/5

省级竞赛一//三等奖/其他等次

10/8/6/3

市级竞赛一//三等奖/其他等次

8/6/4/2

校级竞赛一//三等奖/其他等次

5/3/2/1

注:1.文体类为学科(科技)类竞赛以外的各项活动;

2.团体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其余成员按相应分值×0.6计分;如无排序要求的,各成员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

第十六条  社会活动奖励分值表

类别

内 容

分值

社会活动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8

校研究生会部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副书记、班委

5

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实习组长

3

班级研究生党支部支委成员、课代表

2

注:1.兼任多项职务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予累加;

2.社会活动计分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学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各种评先评优项目均按综合测评名次确定。

第二十条  测评成绩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1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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