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建设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师资培训及职工教育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15〕17号

时间:2015-09-16 来源: 点击数:


校发〔201517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师资培训及职工教育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师资培训及职工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后已经201565学校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5626



师资培训及职工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培训和职工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新乡医学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资培训是指为提高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下同)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教育是指为提高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而进行的继续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培训的基本原则是:校内与校外培训相结合;教师优先、统筹兼顾;能力为重、全面提升;目标明确,学以致用;突出重点,按需派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师资队伍教育现状,编制全校师资队伍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教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培训项目,积极开展教师岗前培训和非直属附属医院师资培训工作,确保各项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三)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培训,积极开展教师国际化培训工作。

(四)负责博士后研发基地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维护、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

(六)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培训工作,积极做好服务,努力提高我校职工教师资格认定通过率。

(七)编制师资培训和职工教育专项经费预算(以下简称专项经费),规范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八)加强师资培训和职工教育对外交流工作,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不断拓宽培训渠道。

第六条各院(系、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校内培训为主、岗位培训为重点,切实抓好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工作。

(三)根据各级教师的工作任务和岗位目标,制定并落实校内培养计划,加强师德教育,切实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

(四)积极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条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培养教师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鼓励教师继续深造。

(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制定并落实教师校外培训计划。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外出学习老师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师资培训费的管理和报销审批。

(七)负责外出培训教师的学习效果考评工作。

第三章 主要培训形式、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岗前培训。新教师上岗前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介绍;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学习;如何做好教学、科研工作专题讲座;拓展训练等。特别是非师范院校毕业从教的新教师,必须接受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训,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岗位培训。各院(系、部)要为新教师指定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的老教师作为兼职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明确目标责任,开展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熟悉教学过程各个环节,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训周期2年,院(系、部)每学期组织考核一次,培训和考核结果记录存档。

第九条国内进修学习。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中青年教师可选派到国内知名高校进修学习。进修的单位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为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及国家科研院所。

第十条出国学习。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省出国留学项目,加大学校选派和院系选派出国培训力度,支持自费出国学习,通过多种途径选派教师到国外进行国际化培训。申请国外培训单位原则上选择较发达国家世界排名前500的知名高校。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申请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我校博士后研发基地进行博士后研究。除进入我校研发基地外,其他形式的博士后研究原则上应脱产,脱产期间人事档案可由学校保管,申请档案调出者,需办理离校手续。博士后研究一般为2年,确需延期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参加短期培训班和学术会议。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教师参加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师德师风素养的短期培训班和学术会议。参加邀请培训必须是国家级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各种公司、出版社、期刊社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

第十三条外语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除自学外,新教师应积极参加外语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学习,基本掌握专业英语,逐步达到开展双语教学的目标;能够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熟练制作课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在线学习。主要依托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和我校教师在线学习平台,通过网络资源进行在线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能力,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参加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校外专业特殊培训外,以校内在岗培训为主。

第四章 保障及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培训专项经费,分校管培训经费和院系部师资培训经费。校管培训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在职博士培养、公派出国学习、校内培训班和专任教师以外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费,院系师资培训经费由院系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本院系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周密计划、合理安排、节约开支、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经费管理工作,为广大教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参加国内进修培训,属于国家项目者,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学校派出者,学费、住宿费及交通费均由本院系部师资培训专项经费支付,学费实报实销;住宿费每月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在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报销来回一趟交通费。参加短期培训班和科研学术研讨会的有关费用,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依年度培训计划派出的国内进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人员,其工资和岗位津贴(原校内绩效工资,下同)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公派出国学习(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学习费用按照国家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自费出国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出国学习,其工资待遇同在岗人员一样正常发放;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的出国学习,其工资待遇按照《新乡医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院系部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和工作需要,做好年度师资队伍培训计划,并将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计划和自费出国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批。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培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职工参加3个月以上的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单位的考核及鉴定意见,应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职工外出学习,返校后须对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新乡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情况登记表》,并在本院系部,必要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交流汇报,切实达到一人学习多人受益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并获得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否则将影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优评先。

第二十四条院系部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国内培训由院系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业务培训由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出国培训审批程序按照《新乡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校管〔201419号)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者,不承认学习结果,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情节严重者,按职工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参加培训期间,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职工脱产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纪律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培训任务或未取得相应证书,学校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二)违反党纪国法或所在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学术不端、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医学院师资培训及职工教育工作条例》(校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各附属医院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