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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7-20  点击: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526

                     

 

关于印发《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2. 河南医药大学校长信箱管理办法(修订)

3.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三平台一信箱管理的实

施办法(修订)

4.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校领导班子成员调

查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

5.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政风的有关规定(修订)

6. 河南医药大学干部约谈实施办法

7. 河南医药大学教师休息室使用管理办法

8. 河南医药大学科研评价管理办法

9. 河南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10. 河南医药大学职称自主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11. 河南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12. 河南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13. 河南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4. 河南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

法(试行)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5717

 

河南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省政府外侨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豫外委〔20191)以及《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按任务性质分为一般性公务出访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两大类。

()一般性公务出访主要包括赴国()外友好学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交流访问、洽谈或签署合作协议等。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出国()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均应持因公出国() 证照(以下简称因公证照),履行因公审批手续后出访。

第四条 教职工需持普通护照(主要对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持外国护照等特殊情况)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责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工作部批准。

第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六条 学校外事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全校外事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事项的受理、审批及手续办理工作。

第八条 人事工作部依照部门权责,负责申请因公出国()人员的人事管理相关审批工作。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依照部门权责,负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干部管理相关审批工作,负责申请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与备案工作。

第十条 保密委员会依照部门权责,负责指导、监督因公出国()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依照部门权责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查核邀请单位信息、出国()任务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涉及安全稳定等热点或敏感信息,并对出访人员做好行前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经费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单位对因公出国()人员所计划使用的经费负有审批及使用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团规定及要求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和出访任务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出访任务性质,科学制订分类管理年度计划。严禁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出访国家数、人数、在外停留时间。

(一)一般公务类团组。团组出访国家数、人数、在外停留时间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科研类团组。团组出访国家数、人数、在外停留时间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均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严禁随意更改访问内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免签证国家。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确属工作需要,且其他人员无法替代,能够承担出国()任务的,经学校审议后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或人员,不予因公派出。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的人员;

(二)由无权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 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三)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或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四)无出国()经费预算或因出国()经费预算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人员;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六)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第四章  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及报备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一)正校级领导一般性公务出访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校级人员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此规定是指有必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校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或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境)待遇。

(二)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出国培训。

(四)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学术类个人或团组出国培训、研修、访学、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坚持“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拟出访人员和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前填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编制全校一般公务类团组年度计划,报学校审定后上报省委外办报批。对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人员临时出国()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须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各单位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类出访计划进行统筹,提交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审定后上报省委外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一般公务类团组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定,教学科研类团组经费预算须由项目经费负责人、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

第五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以及“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外事专员应对本单位出访人员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并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其中,涉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初审后须先经保密委员会完成备案工作。各相关审批单位审批人须对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基本流程

1.涉及校级领导、正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和其他公务团组,须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委外办等部门报批。

2.其他所有使用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出访的教学科研团组和个人,由派出单位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研究并签署意见,项目经费负责人、项目经费归口部门(教务部/科技发展部)、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符合规定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向主管外事校领导汇报,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3.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由项目经费负责人、项目经费归口部门(教务部/科技发展部)、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审核。

第二十五条 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1.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2.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遵循工作需要、人事相符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控制出访人数,团组有中共党员3人及以上者要成立临时党支部。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批,严禁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3.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控制出访时间。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4.国外机构邀请学校派人到国外讲学或进行科研协作、医疗合作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向主管外事校领导汇报,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5.出席国际会议、参加体育比赛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6.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参加部(委)和省(厅)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或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参团。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费管理,控制经费支出

1.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必须纳入经费预算管理,根据需要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核审批,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2.加强对公务出国人员和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3.上级部门或学校组团出国所需费用,从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出国专项经费、师资培训专项经费等经费中支出。

4.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团组赴国外进行培训或研修,所需经费由组团部门或单位负责。

5.专业技术人员(含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所需经费从相关专项及科研经费中支出,并由项目经费负责人、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

6.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教育厅等下达的国家或省级公派留学项目配套经费从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7.自收自支单位参加学校组团或上级领导机关组团出国的,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第六章  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团组须至少提前90天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出国()任务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信息的公示。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及事项外,团组人员信息须在全校范围内如实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邀请函、邀请单位简介、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后续出国()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需持普通证照出国()执行公务的特殊情况外,未持因公证照开展因公临时出国()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由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按省委外办规定,教职工的因公证照由省委外办统一保管。

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员回国(境)后,5天(含)内须将所持因公证照交回省委外办;对逾期未上缴者,学校将暂停受理其所在单位因公出访业务。待其归还证照并提交未按期归还证照书面合理解释后,方可重新受理其因公出访业务。对拒不上缴者,发证机关将按规定程序注销其所持证照,校内视情节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自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将因公证照交回省委外办。

第三十三条 持(证)照人在境内将因公证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向省委外办报告,省委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其护照。

因公证照在境外遗失,持(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或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及学校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报省委外办,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回国(境)后,及时向省委外办交回补发的证件。

凡发生因公证照遗失情况的,均须由派出单位及当事人第一时间作出书面说明,注明持(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遗失地点、遗失原因。

第八章  外事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前教育培训制度。出访人员出国(境)前须接受外交政策、国别政策、外事纪律、“三防”(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教育、礼宾礼仪、文明出访、人财物安全和领事保护等内容的行前教育培训。出访人员均须签署《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纪律告知书》,并严格遵守其各项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作为团组在外活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团长要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责,带领团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外事管理规定,完成好出访任务,并做好在外管理工作。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出访人员应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任何有损国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六条 出访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一律不得带(寄)往境外。

第三十七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回国(境)后1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上报工作。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外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因公出访团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有效地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联合检查机制,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事务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对具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出访人员,学校将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出访人员和派员单位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持因私普通证件的;

(三)因私出国(境)持因公证照的;

(四)违反因公证照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更改行程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回国(境)后报告制度,瞒报漏报的;

(七)未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或批复)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或因上级政策变动所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河南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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