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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7-20  点击: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526

                     

 

关于印发《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14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2. 河南医药大学校长信箱管理办法(修订)

3.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三平台一信箱管理的实

施办法(修订)

4. 河南医药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校领导班子成员调

查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

5.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政风的有关规定(修订)

6. 河南医药大学干部约谈实施办法

7. 河南医药大学教师休息室使用管理办法

8. 河南医药大学科研评价管理办法

9. 河南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10. 河南医药大学职称自主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11. 河南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12. 河南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13. 河南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4. 河南医药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

法(试行)

 

 

中共河南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5717

 

 

河南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办20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来校的各级各类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任务。其他来宾按照对口接待原则进行接待。

第六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各单位对口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派出单位发出的要素齐全的通知等,可以视作公函。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八条  对来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来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员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超出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50/,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四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完善公务接待用车运行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质量。积极探索国内公务接待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公务接待效能。

第十六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按照政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三)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四)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级和各附属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附属单位应当依照《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办20259号)以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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