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03月29日 22:01  点击:[]


 

新乡医学院文件

 

202214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2310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实验教师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根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研制或改造、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中,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学校要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体系,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学校鼓励单台(套)价格低于40万元的仪器设备自愿纳入开放共享体系,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填写《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障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面向校内其他单位师生开放,同时也要面向校外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涉密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除外。

第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仪器设备情况设置管理岗和操作岗。管理岗负责仪器设备的组织管理、日常维护、缴费办理、测试安排、操作培训等工作;操作岗负责仪器设备测试操作等工作。原则上每台仪器设备需设置13名操作人员,人员不足时可使用兼职人员。

第五条 凡收费使用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开放共享体系,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建立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一) 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 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参考市场价格,综合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管理费等因素(详见《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使用管理单位制订收费标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 收费标准原则上依据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五) 校内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 经使用管理单位培训并发放相应仪器设备上机操作许可证,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且能自行操作的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 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审定流程:

(一) 原则上每年度末,由使用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填写《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审定;

(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通过后,会同财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审议,并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

(三) 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四) 审批通过后,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相应收费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共享服务原则上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用户凭结算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校内转账手续;校外用户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时限、费用、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确定项目联系人,按合同约定办理缴费和开具发票手续。

第九条 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专款专用,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分别设立学校和使用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专项经费账户,用于共享服务的收支经费结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补助机制和激励机制,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具体分配比例和使用原则如下:

(一) 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20%作为学校收入,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使用意见,用于学校共享服务的平台建设维护、考核奖励、教育培训等费用支出

(二) 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80%作为使用管理单位收入,用于使用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的维修维保、功能开发、实验耗材、教育培训、绩效奖励(不占用单位综合绩效额度)、临聘人员(须纳入学校劳务派遣体系)工资福利等费用支出其中,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福利总和不应超过本单位分配收入的50%。各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共享服务收入使用细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仪器设备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共享服务收入。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收入按年度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新乡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

2.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制定标准》


附件1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原值

 

购置日期

 

存放地点

 

资产编号

 

开放服务

机组成员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管理员

 

联系方式

 

操作员1

 

操作员2

 

操作员3

 

设备简介

 

设备特点

 

技术指标

 

设备用途

 

样品制备

 

 

服务

项目

收费

标准

1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 

 

/ 

制定依据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2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 

 

/ 

制定依据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3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 

 

/ 

制定依据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4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 

 

/ 

制定依据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5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 

 

/ 

制定依据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组织论证意见

 

论证成员:

学校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附件2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包括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管理费等方面核算方法如下:

1. 折旧费:单项实验机时数×(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

2. 维护费:单项实验机时数×(设备原值×3÷年定额机时数);

3. 耗材费:单项实验材料消耗费;

4. 人工费:单项实验人工操作时数×30/小时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核算

5. 技术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果分析等相关服务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总和的5-20%确定;

6. 管理费:按照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总和的5%确定。

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为上述六项总和。

注: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规定仪器设备的年定额机时数为: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800小时/,通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400小时/

仪器设备分类参阅教育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31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新乡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新乡医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内直聘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