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文件
校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0日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激发实验教师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根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研制或改造、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中,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学校要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纳入开放共享体系,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学校鼓励单台(套)价格低于40万元的仪器设备自愿纳入开放共享体系,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填写《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障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须面向校内其他单位和师生开放,同时也要面向校外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限制的除外。
第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仪器设备情况设置管理岗和操作岗。管理岗负责仪器设备的组织管理、日常维护、缴费办理、测试安排、操作培训等工作;操作岗负责仪器设备测试操作等工作。原则上每台仪器设备需设置1至3名操作人员,人员不足时可使用兼职人员。
第五条 凡收费使用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开放共享体系,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建立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一) 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 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三)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参考市场价格,综合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管理费等因素(详见《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使用管理单位制订收费标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 收费标准原则上依据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五) 校内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 经使用管理单位培训并发放相应仪器设备上机操作许可证,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且能自行操作的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 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审定流程:
(一) 原则上每年度末,由使用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填写《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审定;
(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通过后,会同财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审议,并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
(三) 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四) 审批通过后,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相应收费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共享服务原则上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用户凭结算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校内转账手续;校外用户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时限、费用、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确定项目联系人,按合同约定办理缴费和开具发票手续。
第九条 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专款专用,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分别设立学校和使用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专项经费账户,用于共享服务的收支经费结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补助机制和激励机制,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具体分配比例和使用原则如下:
(一) 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20%作为学校收入,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使用意见,用于学校共享服务的平台建设维护、考核奖励、教育培训等费用支出;
(二) 共享服务收入(扣除税款)总额的80%作为使用管理单位收入,用于使用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的维修维保、功能开发、实验耗材、教育培训、绩效奖励(不占用单位综合绩效额度)、临聘人员(须纳入学校劳务派遣体系)工资福利等费用支出。其中,绩效奖励、临聘人员工资福利总和不应超过本单位分配收入的50%。各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共享服务收入使用细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无故拖延或拒绝完成测试任务,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测试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仪器设备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共享服务收入。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收入按年度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新乡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
2.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制定标准》
附件1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
日期: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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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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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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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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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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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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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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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服务 机组成员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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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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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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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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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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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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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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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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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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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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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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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制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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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项目 和 收费 标准 |
1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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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元/( ) |
校 内 |
元/( ) |
制定依据 |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
2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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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元/( ) |
校 内 |
元/( ) |
制定依据 |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
3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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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元/( ) |
校 内 |
元/( ) |
制定依据 |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
4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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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元/( ) |
校 内 |
元/( ) |
制定依据 |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
5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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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元/( ) |
校 内 |
元/( ) |
制定依据 |
□物价标准 □行业标准 □单位测算 |
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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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组织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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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成员: |
学校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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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附件2
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包括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管理费等方面,核算方法如下:
1. 折旧费:单项实验机时数×(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
2. 维护费:单项实验机时数×(设备原值×3%÷年定额机时数);
3. 耗材费:单项实验材料消耗费;
4. 人工费:单项实验人工操作时数×30元/小时(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核算);
5. 技术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果分析等相关服务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总和的5%-20%确定;
6. 管理费:按照折旧费、维护费、耗材费、人工费、技术费总和的5%确定。
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为上述六项总和。
注: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规定仪器设备的年定额机时数为:专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800小时/年,通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400小时/年。
仪器设备分类参阅教育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
新乡医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