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创新工作室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
第二条 为规范工作室的行为,根据新乡医学院工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本工作室由基础医学院与法医学院工会发起,以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系主任,河南省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尹雅玲博士为带头人,以“打造精品课程、攻关科研难题”为指导方针,在科研攻关、课程建设及改革中发挥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基础医学院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系的整体教学和科研水平,扩大新乡医学院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第四条 本工作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学系及学校利益和形象、保障工作室成员合法权益,接受校工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工作室活动以“打造精品课程、攻关科研难题”为指导,紧紧围绕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系发展战略目标及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以弘扬劳模精神为主线,发挥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示范、引领功能,在学系教师中营造争优创先的良好氛围,提升学系教职工的教学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系良好健康发展。
第六条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劳模创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工作室的创新精神和引领作用,展示创新成果,产生辐射作用,内部树标杆,外部树形象;
(三)发挥教学标兵和科研骨干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优势,围绕学系课程思政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及一流科研平台和科研队伍建设,规模开展创新攻关工作,为学系快速健康发展排忧解难;
(四)关注学系发展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及时提出问题,上报工作室讨论列出攻关项目;
(五)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经验,定期组织学术研讨、开展集中学习、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师带徒活动、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
(六)加强与兄弟学系和兄弟院校的沟通和联络渠道,构筑劳模创新学习培训、信息沟通、技术和经验交流平台,取长补短,相互提高;
(七)通过课程思政改革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的示范作用,在公司范围内做好传帮带工作,促进其他成员和学系教职工的学习提高,扩大劳模先进的影响力;
(八)定期向学校工会汇报创新工作室活动状况,向校领导汇报活动内容及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创新工作室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工作室为培养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系教职工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教职工作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室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工作室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工作室的意愿;
(三)曾获得教学标兵、教学名师称号者,教学竞赛获奖者,有科研项目者,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科研能力突出的青年博士可优先入会;
(四)尚未获得以上荣誉,但积极上进的教学能手和科研能手也可加入工作室,或参与工作室各项技术创新活动。
第九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工作室研究通过,由基础医学院与法医学院工会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条 工作室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由市级以上政府或工会组织授予的劳模先进分子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作室章程或计划、方案的审议、修改享有表决权;
(三)参与本工作室各项活动的权力;
(四)对本工作室有讨论、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力;
(五)享有本工作室的各种福利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遵守工作室的章程,执行工作室的制度;
(三)自觉维护工作室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工作室形象和名誉;
(四)承担工作室委托的任务;
(五)向工作室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需书面通知工作室,会员一年不参加工作室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工作室讨论通过并经基础医学院与法医学院工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工作室的最高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机构秘书会成员,吸纳、罢免会员;
(三)审议工作室的活动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对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室工作情况进行反映,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 工作室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的内容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会员若干名,主任由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工会认定或由工作室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和秘书由工作室会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秘书的权限
(一)协助主任管理工作室日常事务;
(二)汇报和反映工作室实际情况,对工作室全体成员及基础医学院与法医学院工会负责;
(三)执行工作室的决定,监督管理工作室成员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劳模权益、工作室的形象和荣誉;
(五)代表工作室成员反映成员的基本要求;
(六)对工作室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主任拥有以下权限
(一)代表工作室行使职权;
(二)召集和主持会议、活动;
(三)检查、监督会议确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工作室签署相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事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工作室成立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及章程修订本,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乡医学院基础医学院生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创新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