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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17-06-22 来源:

 

(校工字〔2014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新乡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反映群众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办理、落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新乡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部分人员和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整理、分类、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建议。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分类、审查、立案、传递、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要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提案要求征集和提交提案,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由,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二)案由分析,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三)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按时间要求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四)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出办理意见,拟定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分别下发责任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三)责任部门应在接到提案后一个月内,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与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提案背景、具体要求和政策依据,并认真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意见,征询提案人意见;

(四)提案办理落实意见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对代表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给予解释。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的答复转交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组织奖”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采纳后对推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组织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

第二十一条  “提案落实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绩效显著,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