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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2005〕6号-11 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指菌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的丙类以上传染病病原体菌种,如:钩端螺旋体、伤寒和副伤寒、炭疽等。

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申请菌种购置计划,并经所在院(系)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购买。

四、购买菌种应派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样品的容器应符合标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外泄。

五、菌种的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保存菌种的冰箱等容器应带锁,必须有明确的警示标签。

六、在购买、携带、运输、实验、保藏过程中发生菌种丢失的,应在一小时内报所在院(系),同时上报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七、操作人员使用过的衣物、器皿、器械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实验完毕的废液、废气、废渣、培养基等废弃物,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应通过可靠的方法消毒灭菌后作为危险废物统一集中处理。

八、实验用带有传染性病菌动物,应由两人以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方法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菌种扩散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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