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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2005〕6号-9 新乡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本着适当集中、方便使用的精神,设置院级各类物品仓库,原则上使用单位和各院(系)不再另设物品仓库。

第二条 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等实验室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类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药品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物品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应注重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熟悉工作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工作人员,要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实验物品经费由设备管理处根据各院(系)的教学需要和学院经费条件,实行限额经费的供应办法,经费指标的分配由设备管理处提出方案,与各院(系)平衡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划拨到各使用单位的“经费结算册”上,由各院(系)控制使用,仅限于教学所需材料、低值易耗类品的购买、领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根据物品贵重程度和类别不同,适当集中,区别管理。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和回收工作都要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物分管,定期核对,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 实验用物品的购置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费来源,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计划。编制计划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使用单位必须综合平衡,加强论证,经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所在院(系)核准,在经费限额内购置。

第七条 实验物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计划集中采购,设备管理处仓库代为保管。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所在院(系)批准后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买。

第八条 各种方式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应由经办人员持发票单据,随同物品送库管人员办理验收入库,填写入库验收单,再经物管会计入账,由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价格出入大或数量短缺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由经办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发现问题不报,擅自处理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要规范化、科学化、仓库工作人员要不断积累管理资料,根据实际消耗,统计分析制定库存物品定额储备计划。做到物品定位存放,陈列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实行月清点,学期末盘存,年报表。保管人员对盈、亏要有文字说明。

第十条 物品的领发,实行按批准的计划供应制度。贵重、稀缺、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应限量领用。

第十一条 加强在用物品的管理,使用单位按计划领用物品,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对常用、专用物品及元器件,可限量备用。实行各科室审批一支笔,领物指定人,领用物品一律记入统一印发的账簿,为便利工作,使用时记入材料、低耗品登记册,定期汇总入账,做到入、出、存、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非教学单位不得从设备管理处仓库领取物品。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及麻醉等危险品应在“危险品”仓库存放。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新乡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可以公用且民用性较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和贵重物品,要加强审批,严格管理,防止公物私用。

第十五条 物品的报损、报废、丢失、赔偿及废品残体回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理由,填写申请单,送交院(系)核准后报设备管理处批准,批量较大的报主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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