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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2005〕6号-8 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低值耐用品是高校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易耗品范围的,单价200元以上(包含2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仪表,实验物品及科教器具等。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设备管理处根据各院(系)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管理、核算、审批,所需经费由正常实验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  各院(系)申购低值耐用品应按实验教学需要,提出申购计划,由设备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办理。如急需、零星、专用物品可在设备管理处指导下,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购进后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低值耐用品验收单,到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填卡、粘贴标牌等手续。  

      第五条  设备管理处要不定期对各实验室所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抽查。各实验室管理人员除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使用外,每学年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六条  院内调动或调离本院的职工,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耐用品的归还、移交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与赔偿,按《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按《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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