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1年开展对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在收回范围内的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各学院要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按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4.“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5.国家基金委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8383/7229/7225/9112/6961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6.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天军、谢凯 电话:3831859
科技处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