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人事处:关于在职职工执行新工资标准并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通知

时间:2018-05-09 来源:人事处 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开始执行在职职工新工资标准并从个人账户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在2018年5月核算补发2018年1月以来工资差额并补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金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执行新工资标准情况

(一) 执行范围

我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职人员。

(二) 执行标准

1.按照豫政办[2016]190号和豫人社薪[2016]19号文件精神,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直绩效工资分别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对应的新工资标准执行。新老工资对照表见附件。

2.福利性补贴

40元/月:讲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38元/月: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正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

37元/月:工勤人员。

二、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情况

(一)缴费基数

事业单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利性补贴、省直绩效。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非驻郑高校省直绩效缴费基数按照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和新乡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各50%核算。

(二)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人缴费基数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4%(职业年金)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8%(职业年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待退休时一并计入养老金按月发放。

三、其他说明

(一)自执行新工资标准同时,停止发放预增发、预发两项工资。

(二)按照政策要求,部分人事手续尚未完备人员及手续尚在办理中的新进人员,本次先予兑现新工资标准暂不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待手续完毕后一并进行核算。

特此通知。

执行新工资标准相关附件.xlsx

人事处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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