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在职职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如果您符合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即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六项扣除的项目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也就是说,这六个方面支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今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这样对大多数职工来讲,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少了一部分。
1、对条件。请所有在职职工对照附件1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将个人情况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自己是否符合、符合几项。通过对照,如果您有符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就可以进入填报环节。
2、报信息。我校采取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网页web端填报的方式,请大家根据附件2提供的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按步骤下载安装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功能将于2018年12月31日启用。启用后,请大家根据附件3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及填报口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填报。在提交时,请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3、留材料。请大家妥善保存附件1中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在申报时,留存材料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开展抽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纳税人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请各位教职工认真阅读附件,在2019年1月6日前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提交完毕,从1月份工资发放时即可享受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最后一步提交时,请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样您才能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了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那么只能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咨询电话:0373-3029284
相关税务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pdf
附件2: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pdf
附件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和方法及填报口径.pdf
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