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开展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集中申请论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6-02 来源:科技发展部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有效运行,规范收费流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18〕1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新乡医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发〔2024〕4号)文件规定,现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集中申请论证工作,请各单位拟定并报送所辖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涉及范围

(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且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尚无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

(二)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且单台(套)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需申请开放共享,尚无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

(三)已有收费标准,但需更改原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

二、工作程序

(一)各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逐台拟定共享服务收费方案,填写附件1。

(二)科技发展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三)收费标准向学校和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按比例纳入学校和管理单位预算,可用于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三、注意事项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参考《新乡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附件5)中第三章第十条相关说明。

1.制定依据为物价标准的,需提供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仪器收费标准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2.制定依据为行业标准的,需提供至少三家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收费标准作为支撑材料;

3.制定依据为单位测算的,需按照附件3所列条目,注明费用明细,填写附件4。

(二)各单位可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按时、按项、按样等计费模式,收费标准为含税价。

(三)如成套仪器设备登记为多台单独设备资产的,需填报核心设备的资产编号、名称等信息及整套设备所能开放共享实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核心功能仪器设备简介中列出该套设备联用的其他设备名称和资产编号。

四、有关要求

(一)凡收费使用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开放共享体系,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安排管理和操作人员,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凡纳入学校开放共享体系的仪器设备均须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三)各单位于6月10日17:00前将附件1《河南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申请表》、附件2《河南医药大学各单位需纳入开放共享体系仪器设备服务申请汇总表》及其它说明、支撑材料(调研论证报告或测算表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发展部(勤政楼501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db@xxmu.edu.cn。

联系人:李晗,联系电话:3831967


科技发展部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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