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来源: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点击数:

学校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在增加资产配置前要充分进行论证,要严格控制同类资产的重复购置,杜绝资产浪费,要切实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各单位进行房屋装修改造时,应保持好原房屋结构,除损坏不能使用的房屋构件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各单位对原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对能继续使用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需要更新的房屋构件或部分设备,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办理资产报废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分管领导,配备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原则上由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科长兼任,无办公室或综合科的可指定专人兼任);要加强资产信息的日常管理,对因人员调动、退休等而导致资产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办理交接、变动手续,确保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人员等信息准确、可靠。

四、各单位认真核实在账资产的使用现状,特别是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损坏无法使用的,须尽快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视情依规予以处置。

五、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待报废资产,不得随意堆放,避免安全和消防隐患;更不得随意丢弃,私自处置。凡私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4月27日   

新乡医学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09007989号-2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23号

新乡医学院党委宣传部设计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