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心理学院教职工日常工作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稳定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新乡医学院关于加强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院人字[2002]13号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对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请、销假手续

(一)凡本院在岗职工因事请假,须先写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

1.处级干部因事请假,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正职请假须经学校书记、院长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院党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院办备案。

2.科级干部有事请假,2天以内须经院管理口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须经院管理口领导同意后报院党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院办备案。

3.其他教职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2-4天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后上报院管理口领导批准;5天以上(含5天)须报所在科室同意后由院管理口领导批准,同时报院党政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院办备案。

4.每周二下午的例会和每周五下午的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时间有事请假者,须经院党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院办备案。

5.每月请假超过15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取消本学期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职工请病假,须由本校医院保健科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附必要的检查单,按事假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三)除产假及长期住院病人外,院系一次批准的病事假不能超过1个月。职工请假满1个月需要续假者,仍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时间连续计算。

(四)所有职工请假到期,必须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一般不准使用电话、信函等通讯方式请假或续假。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休假,返校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六)院办公室负责本院教职工考勤工作。应于每月3日前将本院教职工上月出勤情况填入考勤表,经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八)本规定自2020916日起实施。